對金融機構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程序: 第一百五十三條: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條例施行前已於95年底前成立一致性債務協商者,或自96年後成立個別協商者,或條例施行後債務協商前置程序成立者,除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得聲請債務清理程序。
法院債務調解流程圖: